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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墙体材料工业协会文件
2016-12-25 14:07:00 来源: 作者: 【 】 浏览:5347次 评论:0
四川省墙体材料工业协会文件
川墙协[2016]09号
             
            
            
关于开展四川省墙体材料生产企业基本情况专项调查的通知
 
         各市(州)、县墙体材料协会(商会)、各墙体材料生产企业:
为推动我省墙体材料行业化解过剩落后产能、节能减排、保护环境、绿色发展等工作有序进行。根据(国办发[2016]3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材工业稳增长调结构增效益的指导意见》、工信部2016年8月11日发布《关于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四川省经信委2016年3月15日发布《四川省绿色建材生产和应用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以及国家颁布的环境保护法、节约能源法、安全生产法、产品质量法、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等国家、部委、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精神。结合我省墙体材料行业总体情况,按照省经信委冶金建材处、环境资源处、产业规划处等有关领导关于加快我省墙体材料供给侧改革、化解落后过剩产能、强化结构转型升级、推进减量置换重组、实施绿色建材生产应用等工作稳步推进。
       为此,省经信委要求四川省墙体材料工业协会尽快开展全省墙体材料生产企业基本情况专项调查工作,以此搞清墙体材料生产企业基本综合情况,装备工艺、产能产量情况,生产经营情况并为编制《四川省新型墙体材料“十三五”发展规划》,提供翔实科学的基础数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查范围:
具有墙体材料加工制造生产能力的所有墙体材料生产企业(指砖块类、砌块类、墙板类含烧结和非烧结以及人工干燥养护和自然干燥养护的生产企业),包括有证、证件不齐或无证以及有证过期,在产或停产的墙材生产企业。
二、调查内容:
(一)墙体材料生产企业基本综合情况。主要包括企业名称、企业地址、企业属性及股权结构、成立时间、建设备案、土地情况、原料情况、环保达标、能源审计、安全评审等,具体详见《四川省墙体材料企业基本情况表》(附表1)
(二)墙体材料企业工艺装备、产能产量情况。包括环保设备、原料处置设备、干燥焙烧设备、搅拌成型设备、切编码坯设备、进出窑运转设备、原料陈化设备、卸车码垛打包设备、产能产量等,具体详见《四川省墙体材料企业工艺装备、产能产量表》(附表2)。
(三)墙体材料企业生产经营情况。主要包括企业成本、企业资产、营业收入、费用、利润等,具体详见《四川省墙体材料企业经营情况表》(附表3)。
三、调查组织机构:
(一)成立四川省墙体材料生产企业基本情况调查工作领导小组。组长:龚木全;副组长:游铎章、郝明全、巫国才、张学成、黄勇、刘小林等各市(州)墙材协会负责人;成员:各市(州)墙材生产骨干企业负责人(以会议提名,确定名单为准)。
(二)成立各市(州)墙体材料生产企业基本情况调查工作领导小组。设组长1人,副组长1人,成员3—5人(以会议提名,研究确定名单为准)。
(三)设立四川省墙体材料生产企业基本情况调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日常事务工作。设办公室主任1人、工作人员3人(经会议提名,研究确定名单为准)。
四、调查程序及时间:
(一)本次墙体材料生产企业基本情况调查以各市(州)调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并组织属地墙体材料生产企业宣讲墙材生产企业基本情况调查的背景、意义、目的后协助企业据实填报附表1—3。
(二)各市(州)墙体材料生产企业基本情况调查时间从2016年12月5日开始到2016年12月31日结束并审核无误后上报四川省墙材生产企业基本情况调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省墙材生产企业情况调查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及成员和办公室工作人员即日起,应主动开展有关工作,主动帮助工作难度大的市(州)墙材生产企业基本情况调查工作领导小组工作。同时收集掌握各市(州)调查工作进展和工作难点进行汇总分析汇报,推进调查工作有序进行。
(四)省墙材生产企业基本情况调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于2017年1月31日前完成全省墙材企业基本情况分类统计,汇总分析等相关资料。并针对存在的问题,依据国家、部委、省市有关法律法规提出解决问题措施方案。
(五)省墙材生产企业基本情况调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于2017年2月28日前,依据全省墙体材料生产企业基本情况和调查数据,结合我省墙体材料行业现状,按照国家、部委、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编制《四川省新型墙体材料“十三五”发展规划》建议草案。
五、调查工作要求:
(一)此次墙材生产企业基本情况专项调查时间紧、难度大、任务重、意义深远而重大。各级专项调查工作领导小组所有人员和墙材生产企业负责人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工作计划,落实工作开展路线图和时间表,确保专项调查工作圆满完成。
(二)墙体材料生产企业要严格按照要求提供相关材料,按规定如实填写附表1、附表2、附表3的每项内容,不得弄虚作假、不得隐瞒不报。对弄虚作假、隐瞒不报,未按时完成任务或开展工作不力的市(州)专项调查领导小组和墙体材料生产企业予以通报,并承担由此而造成的责任及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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